2026年2月17日
2026年2月6日,一个注定载入中国金融科技史册的日子。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6〕42号),这份长达十九条的文件,其意义远超一份简单的“风险提示”。
它标志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,从过去的“全面围堵”正式迈入“分类规制、精准打击、有限开放”的新阶段。其核心,就是建立了一套“特许经营”与“备案管理”的双轨制

一、“特许经营”:为合规的“真实世界资产”开绿灯

“42号文”最大的突破,在于首次为“现实世界资产(RWA)代币化”打开了“生门”。
  • 明确定义:首次官方定义了RWA,即“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,将资产的所有权、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……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”。
  • 设立“特许”门槛: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,必须“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,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”。这意味着,只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批准的机构,才能在指定的、受控的金融基础设施上进行操作。
  • 明确责任分工:央行负责虚拟货币的风险防控,而证监会则专门负责RWA的风险防控与处置。这体现了监管的专业化分工。
核心逻辑不禁止,但必须“持牌”。这为国内企业探索“资产上链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路径。

二、“备案管理”:对跨境行为实施严格监管

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,政策采取了“严管”策略
  • 禁止性规定: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,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。
  • 强制备案:对于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、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,必须按照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规则”的原则,向国家发改委、证监会、外汇局等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
  • 强化服务机构责任:为上述业务提供中介、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,也必须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,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。
核心逻辑允许出海,但必须“报备”。这旨在防止国内优质资产被“借壳”出海,规避监管,确保国家金融主权不受侵蚀。

三、刑事风险的边界:司法实践中的“前置法抗辩”

“42号文”作为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,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,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的“国家规定”。
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辩护的核心策略应是“前置法抗辩”
  1. 主张“42号文”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国家规定”。
  2. 要求控方寻找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,如《证券法》、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等。
  3. 强调“财物”属性的认定、主观明知的推定等细节问题,进行精细化审查。
结语:2026年的《42号文》,不是对数字资产的终结,而是一次监管逻辑的深刻重塑。它试图在维护金融主权与拥抱技术创新之间,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。对于从业者而言,这意味着从过去粗放的“一刀切”式定性,转向对业务实质、技术细节和法律层级进行精细化审查的阶段。